新版《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2026年6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生態環境污染,改善土壤環境質量,規范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4年,本次為第1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修訂了章節結構;
——增加了監測方案編制內容;
——修訂了不同監測單元的點位布設方法;
——增加了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監測點位布設方法;
——增加了點位現場核查要求;
——細化了采樣方法,完善了檢測無機物的樣品表層采樣方法,補充了檢測有機物的樣品采樣方法;
——細化了樣品制備過程,補充了樣品制備環境要求和檢測有機物的樣品制備內容;
——完善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內容;
——刪除了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內容;
——修訂了土壤環境監測樣品庫的建設和管理及分析測試精密度和正確度允許范圍。
本標準2026年6月1日起實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土壤環境監測的監測方案編制、監測項目和頻次確定、點位布設、樣品采集、樣品制備、樣品流轉、樣品保存、樣品分析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技術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區域土壤環境和土壤環境風險等類型的監測。建設用地土壤監測樣品采集、制備、流轉、保存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可參照執行。
在監測項目和頻次確定方面,本標準規定監測項目的選取應滿足環境管理需求和監測目的,結合土壤風險管控和評價標準、已有監測結果、潛在污染因素確定所需監測項目。土壤污染事故應監測遺撒滲漏的污染物及可能產生的次生污染物。
監測頻次依據環境管理需求和監測目的確定,反映土壤環境背景含量的監測推薦5a~10a開展1次,其他反映區域土壤環境狀況的監測推薦3a~5a開展1次;土壤環境風險監測或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監測推薦1a~3a開展1次,重點關注的監測對象,其土壤環境風險監測可1a開展1次;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監測頻次。土壤污染事故監測頻次根據遺撒滲漏的污染物濃度、總量、擴散速度和應急處置方式等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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